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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 周五, 2010-08-20 】 编辑: 陈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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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及使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实体质量进行抽检等;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月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五)受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投诉工作。

  2、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对有证据表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

  3、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原则上应就近采购。特殊情况需要外埠进安吉企业生产供应的,生产企业须登记备案。

  4、检查发现企业试验室的试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有关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验收,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见证取样送检或者未按标准 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产品,造成混凝土及相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6、因监理、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混凝土质量或造成相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7、不得招揽、指定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供应业务,不得干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

  8、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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