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5]205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 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精神,现将绍兴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要求公告如下:
一、规定和要求
1.绍兴市人民政府69号令《绍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绍兴市经贸委、公安局、建管局、交通 局、质监局、环保局联合印发的《绍兴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经贸[2008]240号),已规定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 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2.《条例》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3.《条例》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4.《条例》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二、行政许可
《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4.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根据绍市审批管办发[2010]20号文件精神,“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在经贸委窗口办理。
三、行政处罚
(一)《条例》授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1.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2.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3.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
4.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
5.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6.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缴纳专项资金的。
(二)《条例》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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